
- 索 引 號:LY07115-0500-2022-00097
- 備注/文號:
- 發布機構:自然資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4
- 內容概述: 行政處罰決定書
漳自然資行罰〔2022〕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龍巖市感化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冬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881MA32AMM8J46
我局于2022年3月22日對你公司非法占地建設一案立案調查,現已終結。
經查:你公司于2020年6月以來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占用漳平市溪南鎮上坂村和下林村(小地名土坑后)集體土地建設,用于再生資源回收加工。經現場勘驗:你公司存在占用林地和非林地情形,共占用土地總面積14544.01平方米(含林地面積955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6758.44平方米,建筑總面積6758.44平方米,構筑物占地面積 4964.19平方米,已平整土地2821.38平方米。現已建好:
1.其中: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1日期間,(1)建設鋼棚房4幢一層,建筑占地總面積6758.44平方米,其中鋼結構面積6689.84平方米,圖2-1占地面積2177.79平方米,建筑面積2177.79平方米;圖2-2占地面積1734.67平方米,建筑面積1734.67平方米;圖2-3占地面積1996.97平方米,建筑面積1996.97平方米; 圖2-4占地面積780.41平方米,建筑面積780.41平方米;圖2-5一層磚混結構占地面積68.6平方米,建筑面積68.6平方米。
(2)建設構筑物占地總面積4964.19平方米,其中硬化水池2個,占地面積498.5平方米;鋼結構儲灌2個,占地面積129.23平方米;路溝坪占地面積2904.42平方米;圖2-6基礎設施硬化面積1432.04平方米,
(3)平整土地面積2821.38平方米。
2.你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后新增建設構筑物總面積1432.04平方米(圖2-6,地類為其中上坂村土地水田294.07平方米、有林地2.25平方米、溝渠38.94平方米、田坎117.79平方米;下林村土地:有林地942.32平方米、溝渠38.92平方米。
3.經核對土地利用現狀更新成果,你公司建設所占用地類為:
(1)溪南鎮下林村土地面積10380.42平方米,其中水田1851.72平方米、果園497.52平方米、有林地7123.99平方米、溝渠174.14平方米、田坎725.08平方米、其他草地7.97平方米。
(2)溪南鎮上坂村土地面積4163.59平方米,其中水田
1113.4平方米、有林地2430.01平方米、溝渠174.19平方米、
田坎445.99平方米。
經核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你公司所涉及占用的土地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位于漳平市溪南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條件建設區范圍內。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屬非法占地建設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 詢問筆錄;
2. 現場勘測筆錄及附圖(漳平市三維測繪有限公司測繪違法用地位置圖);
3. 現場照片;
4.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圖;
5. 基本農田保護圖(局部);
6. 土地利用現狀更新成果。
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你在4月28日收到后五日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和1999年1
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根據2021年9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福建省國土資源廳
關于印發福建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的通知》(閩
國土資文[2013] 95號)文件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處罰如下:
一、責令你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14544.01平方米土地;
二、沒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4544.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詳見沒收財物清單);
三、對你公司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1日期間,非法占用的集體土地1829.24平方米建設(非耕地),處每平方米15元的罰款,計人民幣貳萬柒仟肆佰叁拾捌元陸角整(¥27438.6元);
四、對你公司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1日期間,非法占用的耕地面積2671.05平方米建設,處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伍萬叁仟肆佰貳拾壹元整(¥53421元);
五、對你公司2021年9月1日后非法占用土地195.65平方米(非耕地)建設,處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壹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整(¥19565元);
六、對你公司2021年9月1日后非法占用的耕地面積294.07平方米,處每平方米15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肆萬肆仟壹佰壹拾元伍角整(¥44110.5元)。
以上三、四、五、六項合計罰款人民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壹角整(27438.6元+53421元+19565+44110.5=144535.1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必須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指定的銀行如數繳款,收款單位:漳平市財政局(縣級金庫)。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沒收財物清單。
漳平市自然資源局
2022年5月14日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閩公網安備 35088102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