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116-0500-2019-00009
- 備注/文號:
- 發布機構: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04
- 內容概述: 城鎮房屋結構安全排查技術要點(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各地做好城鎮房屋結構安全排查工作,保障房屋結構安全,保證排查質量,制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適用于城鎮現有房屋是否存在結構安全問題的排查。
第三條 房屋結構安全排查應分場址安全排查、地基基礎安全排查和上部結構安全排查三部分依次進行。
第四條 房屋結構安全排查應給出危險、潛在危險和暫無危險的結論。
(一)危險房屋應立即采取處理措施。
(二)潛在危險房屋須由專業技術機構和人員按國家現行標準進行詳細鑒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報告,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三)暫無危險房屋可繼續正常使用。
第二章 房屋場址安全排查
第五條 房屋場址安全排查應重點檢查房屋遭受洪澇、地質災害、采空區、臺風以及病險庫、淤地壩、尾礦壩等的威脅情況。
第六條 場址安全排查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各類災害歷史資料和危險性評定結果。
第七條 房屋場址安全排查時,下列地段屬于危險地段:
(一)處于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縫、山洪、泥石流等危險區的場地。
(二)地質災害嚴重、環境工程地質條件嚴重惡化的場地。
(三)遭受病險庫、淤地壩、尾礦壩等威脅,且難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響區。
第八條 房屋場址安全排查時,下列地段應由當地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委托相關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專項評估,評定是否屬于危險地段:
(一)存在潛在危險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確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縫、山洪、泥石流等危險區的場地。
(二)尚未查明其危險程度的病險庫、淤地壩、尾礦壩等場地。
(三)尚未穩定的地下采空區。
(四)易洪易澇區及山洪、臺風、暴潮嚴重威脅區。
第九條 位于危險地段的房屋應評定為危險房屋,并應采取遷移、拆除或其他消除安全隱患的措施。
第三章 地基基礎安全排查
第十條 當基礎存在不均勻沉降,且對上部結構造成顯著影響時應評定為危險房屋:
(一)砌體墻單條豎向裂縫寬度大于10mm,或單道墻體產生多條平行的豎向裂縫、其中最大裂縫寬度大于0.5mm。
(二)混凝土梁產生寬度超過0.4mm斜裂縫,或梁柱節點出現寬度超過0.5mm的裂縫,或鋼筋混凝土墻出現豎向裂縫。
第十一條 當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且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或有繼續滑動跡象時,應評定為危險房屋。
第十二條 當基礎存在不均勻沉降,且造成上部結構構件開裂,但裂縫寬度尚未達到第十條的規定值時,應評定為潛在危險房屋。
第十三條 當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但對上部結構造成影響時,應評定為潛在危險房屋。
第十四條 房屋地基基礎因不明原因,對上部結構造成影響時,應評定為潛在危險房屋。
第四章 上部結構安全排查
第十五條 違章違規建造、加層的房屋應評定為危險房屋。
第十六條 多層砌體房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房屋:
(一)墻體多處出現寬度超過2mm、縫長超過層高的1/2的豎向裂縫,或寬度超過5mm的斜向裂縫,或墻體交接處出現斷裂成通縫。
(二)支承大梁的墻體下方出現多條豎向裂縫,或豎向裂縫寬度已超過1mm。
(三)墻體風化剝落,剩余墻體厚度不足原墻厚的75%。
(四)陽臺板和雨棚等懸挑構件明顯下垂,懸挑構件根部開裂或相連的墻體出現寬度大于0.5mm的通長裂縫。
(五)混凝土挑檐的混凝土酥裂分塊、鋼筋銹蝕嚴重,隨時有掉落可能。
第十七條 鋼筋混凝土房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房屋:
(一)柱、梁、墻和樓板因鋼筋銹蝕造成脹裂,縫寬大于1mm。
(二)柱有豎向受力裂縫,保護層剝落,鋼筋外露、銹蝕;或柱一側有寬度大于1mm的水平裂縫,另一側混凝土壓碎,鋼筋外露、銹蝕。
(三)梁跨中有下寬上窄的豎向裂縫,裂縫向上延伸達梁高的2/3,且梁底縫寬大于0.5mm。
(四)梁端部有寬度大于0.4mm的斜向裂縫。
第十八條 鋼屋架或網架結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房屋:
(一)端部兩跨桿件或連接有裂縫,或焊縫、螺栓、鉚接有拉開、變形、滑移、松動、剪壞等損壞。
(二)銹蝕桿件的數量占桿件總量的1 0%以上。
第十九條 木骨架房屋(含木屋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房屋:
(一)無下弦拉桿的人字屋架。
(二)木骨架連接節點拔榫、連接鐵件嚴重銹蝕。
(三)木構件有明顯的變形、歪扭、腐朽、蟻蝕。
(四)圍護墻與木柱明顯脫開或墻體明顯歪閃、開裂嚴重。
第二十條 底部框架一抗震墻砌體房屋、內框架房屋參照本要點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評定;空曠磚房參照本要點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評定。
第二十一條 下列房屋應評定為潛在危險房屋:
(一)私自拆改主體結構的房屋。
(二)擅自改變使用功能導致荷載增加的房屋。
(三)勘察、設計和工程驗收資料缺失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多層砌體房屋多處出現裂縫但未達到第十六條規定的限值,應評定為潛在危險房屋。
第二十三條 鋼筋混凝土房屋的構件多處出現裂縫,但未達到第十七條規定的限值時,應評定為潛在危險房屋。
第二十四條 鋼屋架或網架結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評定為潛在危險房屋:
(一)端部兩跨以外的桿件或連接有裂縫,或焊縫、螺栓、鉚接有拉開、變形、滑移、松動、剪壞等損壞。
(二)少量桿件銹蝕,但未達到危險程度。
第二十五條 木骨架房屋(含木屋蓋)的連接節點松動、連接鐵件銹蝕或木構件有劈裂時,應評定為潛在危險房屋。
第二十六條 底部框架一抗震墻砌體房屋、內框架房屋參照本要點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評定;空曠磚房參照本要點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評定。
第二十七條 按本要點尚不能評定為危險房屋或潛在危險房屋,但排查中發現結構存在異常情況的,可評定為潛在危險房屋。
第二十八條 不屬于危險房屋和潛在危險房屋的,可評定為暫無危險房屋
房屋結構安全排查技術要點說明
第二條 本條給出了本技術要點的適用范圍,僅適用于正在使用的房屋是否有結構安全的應急排查,不包括遭受不可預計的災害(如地震、臺風)或其他不涉及結構問題(如火災)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三條 本條規定了房屋結構安全排查的內容及步驟。房屋結構安全排查主要是憑現場踏勘、肉眼觀察、標尺測量等簡易方法,對房屋結構的安全性快速作出判斷??捎煞抗懿块T、產權單位、物業管理部門的一般技術人員來完成,技術要求不高,只要通過目測、實地踏勘、簡單的標尺測量及查閱相關建設資料即可對房屋快速做出評定。
第四條 本條規定了房屋結構安全排查應明確的結論及處理建議。評定為危險房屋的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具體的措施可以是迅速撤離人員、消除安全隱患或進一步的詳細鑒定。對于評定為潛在危險的房屋則需加強觀察并盡快進行詳細鑒定,以確定采取的措施。房屋的詳細鑒定應采用專門的檢測儀器設備、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國家相關標準進行詳細的檢測鑒定,并評定其安全性等級,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條、第六條 房屋場址的安全排查主要靠查閱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城市規劃、歷史遭受地質、洪澇等資料。
第七條、第八條 房屋場址的安全排查分快速評定與詳細鑒定兩步??焖僭u定主要是依據當地規劃資料,明確哪些地段屬于危險地段;對于未明確是否屬于危險地段,但歷史上有多次遭受過災害的地段,應由專業部門進行詳細評定。
第九條 本條規定凡處于危險地段上的房屋均屬危險房屋,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這些措施可以是人員搬離、房屋拆除,也可以是采用其他工程技術措施消除安全隱患。若確定采用人員搬離、房屋拆除的措施,可不再對地基基礎與上部結構進行安全排查。
第十條~第十三條 地基基礎的安全排查系參考《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 25—99(2 004年版)制定。只要地基基礎存在不均勻沉降或滑移(可能是由于施工降水、基坑支護不當或是地基處理不當引起),對上部結構造成“顯著影響”處于危險狀態時,房屋結構即評定為危險房屋;若地基基礎存在不均勻沉降或滑移,對上部結構造成“影響”,且有繼續發展跡象,但尚不屬于危險狀態時,一律評定為潛在危險房屋。
第十四條 有時因基礎局部處理不當或是基礎長期處于惡劣環境造成破壞,并引起上部結構開裂等現象,這類結構也應劃為潛在危險房屋,進行詳細鑒定。
第十五條 對于無正當手續,私自搭建、加層的違規違章建筑,不管現狀如何一律劃為危險房屋。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按法律法規及當地的政策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條給出了多層砌體房屋的評定標準,其中第一、二、三、四款基本上參考了《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 25—99(2 004年版)制定。
由于設計、施工及使用過程中問題,最近陽臺掉落的事件頻頻發生,因此本要點將陽臺列入檢查對象。
房屋的挑檐相對于其他構件而言所處環境較差,容易出現破損,雖不致于造成房屋的倒塌,但近年來由于局部掉落砸死砸傷行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也列入檢查對象。
第十七條 本條給出了鋼筋混凝土房屋的評定標準,系參考《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制定。
第十八條 鋼屋架及網架結構往往由于使用環境較差,易發生銹蝕,如大面積銹蝕則極易發生整體塌落。因此,本要點中增加對此類屋架的檢查。鋼屋架及網架結構常用于工業廠房、體育場館中,凈空高、跨度大對安全排查帶來一定的難度,本要點主要以受損構件的數量作為危險性程度評定依據。
第十九條 本條給出了木結構房屋的評定標準,系參考《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 3—2009制定。
第二十條 本條給出了底部框架一抗震墻房屋、內框架房屋、單層空曠房屋的評定原則。對于底部框架一抗震墻房屋,現場排查時,排查人員可不區分這兩類結構型式,只要查看房屋內部是否既有鋼筋混凝土梁、柱,又有承重砌體墻,砌體墻按第十六條的標準評定,鋼筋混凝土構件按第十七條的標準評定。對于單層空曠房屋,除需對墻體進行檢查外,重點還應對屋架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本條根據近年來我國建筑垮塌事件原因的嚴重性列出3款,其中住戶私自裝修改造破壞主體結構的后果最為嚴重。
一些建筑由于當時管理制度不完善,業主因利益驅使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政府管理部門監管不力,造成工程建設資料的缺失;此外,對于一些老舊房屋,當時我國還沒有相應檔案管理制度,圖紙資料因產權人多次變更也慢慢缺失。對這一類房屋的安全性必須進行詳細的鑒定,因此也列入潛在危險房屋。
有些建筑由于業主擅自改變使用功能,導致使用荷載增加,結構的安全儲備降低甚至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 這幾條給出了房屋結構(包括屋架)屬于潛在危險房屋的評定依據。其評定的主要依據為未處于危險狀態但存在較多的危險點,為安全起見,一律評為潛在危險房進行詳細鑒定。
第二十七條 考慮到我國既有建筑的復雜性,前述條款可能還不足以完全覆蓋影響結構安全性的全部因素,因此要求在排查過程如發現其他可能影響結構安全的異?,F象時,暫評定為潛在危險房進行詳細鑒定。
第二十八條 作為技術要點的完整性,本條給出了暫無危險房屋的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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