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116-0200-2022-00003
- 備注/文號:漳住建規〔2022〕3號
- 發布機構: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22
- 內容概述: 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漳平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防范房地產金融風險,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和社會安定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福建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暫行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建房〔2022〕16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閩建〔2020〕7號)和《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龍巖市中心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龍建規〔2022〕6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針對《關于印發〈漳平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漳建〔2017〕70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漳平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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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繳存使用的行為,確保預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項用于本項目的開發建設,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福建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暫行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建房〔2022〕16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閩建〔2020〕7號)和《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龍巖市中心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龍建規〔2022〕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適用于預售環節,不包括現房銷售。凡由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其預售資金監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包含定金、預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銀行,是指市住建局于2017年通過談判等方式,結合該行銀行資信狀況、監管能力、服務水平、系統運行要求等因素,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五條 市住建局負責指導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組織相關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協調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具體實施。負責漳平市商品房預售資金額度使用節點核驗,負責督促檢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情況等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漳平支行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龍巖銀保監分局漳平辦事處負責對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商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漳平市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龍巖銀保監分局漳平辦事處和市住建局指導、監督下,對專用賬戶進行監管,具體負責監管專用賬戶中預售資金的使用撥付監管等工作。
第六條 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該項目完成首次登記后結束。
第二章 監管專用賬戶設立
第七條 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選擇貸款額度大、授信多的商業銀行作為監管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監管賬戶名應體現“預售資金監管專戶”字樣。
專用賬戶不得開通任何形式的自助轉賬業務,已開通自動代繳代扣的應立即取消。有開發貸款的預售項目,開發企業可優先與發放開發貸款的銀行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八條 監管協議簽訂?!侗O管協議》由市住建局、監管銀行、開發企業三方共同簽訂,詳見附件1《漳平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范本)》。
第九條 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先通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預售資金監管系統)申請監管賬戶設立,簽訂監管協議。原則上一個房地產項目允許在不同商業銀行最多開立不超過3個監管專用賬戶。多本預售許可證對應同一賬戶。
第十條 監管項目尚未發生銷售行為的,允許開發企業申請監管銀行、監管專用賬戶變更,變更期間該監管專用賬戶范圍內的資金不得撥付、商品房不得銷售,變更后,應在售樓處顯著位置公示變更信息。
第三章 預售資金繳存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應在售樓處顯著位置公示監管樓幢的監管銀行、監管專用賬戶名稱及賬號、專用POS機商戶號等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應當協助購房人選擇以下方式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直接存入監管專用賬戶,并由監管銀行通過銀行內部系統向監管系統實時傳輸資金繳存數據:
1. 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后收存的定金,應在網上簽約后3個工作日內存入監管專用賬戶。
2. 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后,應協助購房人直接將購房定金存入監管專用賬戶,并與購房人簽訂《購房款繳交告知單》(詳見附件2)。
3. 購房人到承辦銀行柜臺將購房款直接存入監管專用賬戶,開發企業不得收取現金。開發企業依據銀行出具的繳款憑證為購房人換領購房專用發票。
4. 開發企業需在營業場所配備具備與監管系統實時對接條件的專用POS機,購房人通過資金監管專用POS機,將購房款直接交入監管專用賬戶,開發企業不得引導購房人轉入其他賬戶。開發企業依據POS 機簽單為購房人換領購房專用發票。
5. 購房人通過網銀或手機APP,將購房款直接交入監管專用賬戶。開發企業依據網銀或手機APP繳款憑證為購房人換領購房專用發票。
第十三條 購房人申請商業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開發企業應當將監管專用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銀行應當將個人住房貸款直接劃入監管專用賬戶,并按接口標準將貸款具體信息傳輸至監管系統。
第十四條 預售資金未及時存入監管專用賬戶的,暫停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系統使用功能及其相關業務辦理。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價款。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時,應同時附預售資金直接存入監管專用賬戶的憑證。
第四章 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及資金使用
第十七條 為確保預售資金優先用于本項目的工程建設,對用于項目工程建設的資金實行重點監管,設置重點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監管總額參照建設項目綜合造價情況、施工合同金額以及該項目的交付使用條件等因素確定,結合項目建筑面積以及龍巖市、漳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每年公布的建筑工程單位造價的1.2倍確定重點監管資金總額,原則上不低于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總額的1.2倍。附帶全裝修的預售項目,裝修成本按1500元/平方米計算。地下室銷售總金額的5%為重點監管資金,當開發項目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才可進行支取。
第十八條 重點監管資金??顚S茫瑢m椨糜谥Ц额A售項目工程建設費用(包括支付工程建設的施工進度款、購買本工程開發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設備、支付該項目的設計、勘察、監理、檢測、配套設施等與項目施工相關的費用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行政事業收費等)和法定稅費。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工資費)依據《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和《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按20%的比例直接撥付到該項目開立的工資專戶。重點監管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貸)款本金和利息、繳納土地款、罰金、營銷費用及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費用。
第十九條 重點監管資金額度按當前所有預售樓棟的預售建筑面積計算確定,在留存規定的重點監管資金后,剩余資金為非重點監管資金。開發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申請提取非重點監管資金,但應優先用于預售項目工程建設。
試行對信用優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控股公司(母公司)可憑銀行保函,抵頂不高于保函額度的預售監管資金,抵頂額度不高于重點監管資金的50%,提高預售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條 房地產項目存在土地抵押貸款的,開發企業在辦理預售許可前應將土地抵押貸款全額存入監管專用賬戶,??钣糜诒卷椖康墓こ探ㄔO。
第二十一條 開發企業應當根據項目建設方案及施工進度編制預售項目用款計劃,并按照用款計劃、工程建設費用使用節點,以預售許可樓棟為單位支取預售監管資金。
工程建設費用使用節點及認定具體分為:
1. 取得預售許可:累計可申請支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總額的30%(全裝修商品房項目可申請支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總額的20%)。
2. 形象工程進度達50%:累計可申請支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總額的60%(全裝修商品房項目可申請支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總額的40%)。
3. 主體工程封頂:累計可申請支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總額的70%(全裝修商品房項目可申請支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總額的55%)。
4. 外墻裝修完畢腳手架拆除:累計可申請支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總額的80%(全裝修商品房項目可申請支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總額的70%)。
5. 完成單體竣工驗收:累計可申請支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總額的90%(全裝修商品房項目可申請支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總額的80%)。
6. 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累計可申請支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總額的95%(全裝修商品房項目可申請支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總額的90%)。
7. 項目完成首次登記:累計可申請支取全部監管資金。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進度到達相應節點后,開發企業可提交施工、監理單位的書面證明材料、施工現場照片、單體竣工驗收材料、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材料、規劃核實意見書等項目進度證明材料,向市住建局申請資金使用節點核驗。
第二十三條 監管銀行應充分利用技術手段,利用數據對接方式,將監管專用賬戶的資金出入賬明細實時生成并共享至監管系統,確保數據的有效性與完整性。
開發企業應及時核對每筆出入賬明細的詳細來源與用途,并在監管系統中予以一一確認。未經確認的入賬記錄將不得作為可撥付資金。存在未經確認的出賬記錄時,將不得申請資金撥付。
第二十四條 開發企業依據工程建設費用使用節點要求申請撥付監管資金,應當根據資金用途提供相關資料。開發企業應當將用款合同、正式發票、憑據等上傳至監管系統,由監管銀行進行審核備案,原則上單份合同資金使用總金額不得超出合同金額。
第二十五條 監管銀行撥付相關款項時,對于支付工程建設的施工進度款、購買本工程開發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設備、支付該項目的設計、勘察、監理、檢測、配套設施等費用,應當直接轉入施工企業、經銷商、設計單位、勘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等名下指定的賬戶,不得將款項轉入開發企業的賬戶。
監管銀行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用款申請的審核工作。對符合撥付條件的,應當按照監管協議的約定及時撥付。對不符合撥付條件的,應當向開發企業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不予撥付通知書。對監管銀行不予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有異議的,開發企業可向市住建局提出復審。
第二十六條 入賬資金達到預售資金監管總額前,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開發企業可持購房人繳款憑證和市住建局出具的《網簽合同注銷證明》申請退回相應購房款,退回的購房款直接轉入購房人賬戶。入賬資金超出預售資金監管總額后,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由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
第二十七條 購房人通過電匯、網上銀行轉賬等方式交存購房款或者預售資金劃撥過程中因撥付失敗返回監管專用賬戶形成的不明入賬,開發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劃分確認,劃分確認后方可申請使用該部分資金。屬于資金錯誤劃入監管賬戶的,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以下資料到市住建局申請辦理不明入賬沖正業務。
第五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 開發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應依《監管協議》約定作出暫停開發企業監管專用賬戶資金撥付、暫停其預售許可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的決定,并督促開發企業及時整改,對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及納入重點監管,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向公眾提示預購風險。
1. 因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工程停工的;
2. 預售項目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3. 未按期交房或存在逾期交房風險的;
4. 未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專用賬戶的;
5. 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蒙騙或誘使購房人將購房款繳入非監管專用賬戶,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
6. 未按本辦法規定使用預售資金的;
7. 提供虛假資料套取監管專用賬戶資金的;
8. 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后超期限(30日內)未備案的;
9. 其他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的情形。
當預售項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時,由市政府建立政府監管專用賬戶,市住建局應督促開發企業及時將原監管專用賬戶資金全額轉入政府監管專用賬戶中,并實施封閉管理保障賬戶資金安全,確保資金用于本項目工程建設。
第二十九條 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協助開發企業違規使用監管額度內資金的,由市住建局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監管銀行應指定專人負責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監管銀行賬戶端口應與監管系統實現對接,實時互通共享,并積極配合開展預售資金監管執法工作。監管銀行應負責每月定期核對監管專用賬戶對應房源銷售進度與銷售資金進入情況,并書面反饋市住建局,發現如資金被司法凍結或扣劃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向開發企業核實并及時報告市住建局。
第三十一條 辦理按揭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與購房人在簽訂借款合同中,應將預售許可證指定的監管專用賬戶列為到款賬戶并將按揭貸款劃入其中,不得轉入其他賬戶。按揭銀行未按規定將按揭貸款直接轉入監管專用賬戶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由市住建局通報中國人民銀行漳平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龍巖銀保監分局漳平辦事處責令整改,并暫停其監管銀行資格兩年,兩年內不得承接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第三十二條 監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通報中國人民銀行漳平支行、龍巖銀保監分局漳平辦事處做相應處理。違規情節嚴重的,不得監管新預售項目。
1.未按規定審核用款申請,撥付預售資金的;
2.未按預售資金監管系統數據接口規范傳輸數據的;
3.發現開發企業存在違規收存預售資金行為,未及時報送市住建局的;
4.未嚴格履行監管協議規定的監管責任;
5.因工作失職導致監管專用專戶被騙(套)取得;
6.其他違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提要件均要求審核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且均要求掃描上傳至資金監管系統。
第三十四條 根據《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閩建〔2020〕7號)的規定,已納入資金監管系統的在建在售開發項目,其工程建設費用使用節點可參照本辦法,其余仍參照原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 9月15日起施行。在實施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全面采用本辦法執行。
附件:1. 預售資金監管流程操作程序
2. 漳平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范本)
3. 購房款繳交告知單(范本)
附件1
預售資金監管流程操作程序
一、簽訂監管協議操作程序
?。ㄒ唬┨岢錾暾?。開發企業登錄監管系統,填寫提交申請事項。
?。ǘ┮峤?nbsp;
1.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開戶(設立)申請書;
2. 企業營業執照;
3. 企業開發資質證書;
4. 發改委立項批文;
5.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6.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7.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8.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9. 規劃總平面圖紙;
10.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施工進度計劃表;
11. 預售項目用款計劃;
12. 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ㄈ┮徍恕J凶〗ň质芾肀O管協議簽訂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ㄋ模┍O管協議簽訂。監管系統打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由市住建局、監管銀行、開發企業三方共同簽訂。
(五)協議備案?!渡唐贩款A售資金監管協議》在市住建局備案后,開發企業方可申請預售許可證。
二、監管銀行變更操作程序
?。ㄒ唬┨岢錾暾垺i_發企業登錄監管系統,填寫提交申請事項。
?。ǘ┮峤?/font>
1. 監管專用賬戶變更申請書;
2. 原監管專用賬戶開戶證明;
3. 原監管專用賬戶銀行出具包含原專用賬戶剩余資金全部劃轉至新設立的監管專用賬戶的同意函;
4. 企業營業執照及經辦人身份證、委托書。
5. 項目已銷售并辦理網簽備案的,還應提交與購房人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將后續購房款全部直接繳入新設立的監管專用賬戶,同時通知按揭銀行將后續按揭房款劃入新設立的監管專用賬戶,有辦理公積金貸款的,還須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后續按揭放款劃入新設立的監管專用賬戶。開發企業還應當交回原《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原件。
?。ㄈ┮徍?。市住建局受理監管專用賬戶變更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由監管銀行辦理變更相關手續。
?。ㄋ模┍O管協議簽訂。監管系統打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由市住建局、監管銀行、開發企業三方共同簽訂。
(五)協議備案。市住建局備案《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后,開發企業方可重新辦理資金撥付與商品房銷售。
三、監管資金使用節點核驗操作程序
?。ㄒ唬┨峤簧暾?。開發企業登錄監管系統,填寫提交申請事項。
?。ǘ┮峤弧?nbsp;
1. 取得預售許可,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 形象工程進度達50%,提交由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和施工現場照片;
3. 主體工程封頂,提交由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和施工現場照片;
4. 外墻裝修完畢腳手架拆除,提交由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和施工現場照片;
5. 完成單體竣工驗收,提交單體竣工驗收材料;
6. 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提交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材料;
7. 完成二次裝修竣工驗收,提交二次裝修驗收材料;
8. 完成首次登記,提交首次登記證明材料、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
?。ㄈ┮徍?。市住建局受理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四、重點監管資金撥付操作程序
?。ㄒ唬┨峤簧暾?。開發企業登錄監管系統,填寫提交申請事項。
?。ǘ┮峤?/font>
1. 用于支付建設施工進度款的,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或監理合同、工程檢測合同)、監理單位出具的施工進度證明和施工(或監理、檢測)單位的用款申請、工程款發票;
2. 用于支付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款項的,提供與供應商簽訂的購銷合同、發票;
3. 用于支付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行政事業收費的,提交繳費通知;
4. 用于支付法定稅費的,提交納稅申報表。
?。ㄈ┮徍?。監管銀行受理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用款申請的審核工作。
(四)資金撥付。對符合撥付條件的,監管銀行應當按照監管協議的約定及時撥付。對不符合撥付條件的,監管銀行應當告知開發企業并予以回退。對監管銀行不予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有異議的,開發企業可向市住建局提出復審。
五、非重點監管資金撥付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請。開發企業登錄監管系統,填寫提交申請事項。
?。ǘ┵Y金撥付。對符合撥付條件的,監管銀行應當按照監管協議的約定及時撥付。
六、退房退款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請。開發企業登錄監管系統,填寫提交申請事項。
(二)要件提交
1. 網簽合同注銷證明;
2. 購房人繳款憑證。
?。ㄈ┮徍?。市住建局、監管銀行受理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ㄋ模┵Y金撥付。監管銀行應當在要件審核完成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
七、不明入賬沖正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請。開發企業登錄監管系統,填寫提交申請事項。
?。ǘ┮峤?。
1. 沖正情況說明;
2. 資金錯誤劃入監管專用賬戶的證明文件;
3. 企業營業執照及經辦人身份證、委托書。
由于發放購房貸款造成資金錯誤劃入監管專用賬戶的,還應當提供發放貸款銀行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要件審核。市住建局、監管銀行受理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ㄋ模┵Y金撥付。監管銀行應當在要件審核完成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
八、預售資金監管撤銷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請。開發企業登錄監管系統,填寫提交申請事項。
?。ǘ┮峤?/font>
1.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材料;
2. 項目不動產首次登記證明
3. 企業營業執照及經辦人身份證、委托書。
(三)要件審核。市住建局受理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撤銷監管;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開發企業并予以回退。
附件2
漳平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范本)
甲方(主管部門): 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乙方(監管銀行):
丙方(開發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漳平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為確保預售資金安全并??钣糜诠こ探ㄔO,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切實保護購房者權益,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協商,就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的收存使用訂立如下協議并共同遵守:
一、丙方商品房項目及擬預售樓棟概況
1.商品房項目 ,工程規劃許可證號: ,施工許可證號: ,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
該項目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已、未)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為: 。
2.丙方本次申請預售許可證的樓棟: ,面積 ,重點監管金額 元,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
二、丙方在乙方開立銀行賬戶(開戶銀行: ,賬號: )作為申請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專用賬戶),并保證將所收取的全部房價款(包含定金、預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全部直接存入監管專用賬戶。
三、丙方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購房人購房款(含非乙方按揭貸款)全額直接繳入監管專用賬戶并督促執行到位。乙方發現購房人未將購房款直接繳入監管專用賬戶的,有權要求丙方及時糾正,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甲方。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四、丙方應及時向甲方如實報告預售項目抵押狀況,否則,甲方有權暫停受理丙方預售資金撥付申請。
五、乙方應將資金收付系統和甲方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對接并聯網運行,同時將監管專用賬戶的資金出入賬明細逐日生成并導入預售資金監管系統,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時效性與完整性。
六、乙方應當完全獨立履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職責,不得將監管職責委托或指定給其他機構;應當配合、協助丙方做好收存使用監管資金的相關工作,并按銀行業務的有關規定,提供高效優質金融服務。
七、乙方收到丙方加蓋公章的撥付申請表后,應及時在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中予以復核,核對資料及金額無誤后,方能辦理撥付手續,不得以存款指標等理由,推遲或延誤辦理撥付手續。
八、乙方存在違規撥付監管專用賬戶資金、因工作失職導致監管專用賬戶資金被騙(套)取等情形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甲方有權終止本監管協議,并通報中國人民銀行漳平支行、龍巖銀保監分局漳平辦事處,同時暫停乙方監管銀行資格。
九、丙方存在因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工程停工、預售項目有嚴重質量問題、未按期交房或存在逾期交房風險、未按規定使用已支取的監管專用賬戶資金、蒙騙或誘使購房人將購房款繳入非監管專用賬戶、提供虛假資料套取監管專用賬戶資金、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后超期限(30日內)未備案或其他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的情形,甲方有權責令丙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間,甲方有權暫停丙方預售資金撥付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功能,并暫停辦理丙方項目其他預售許可。
十、《漳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協議各方應共同嚴格遵守。
十一、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丙方貳份。本協議自乙、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甲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購房款繳交告知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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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購買的 項目 棟 室(住宅)/ (車位)/ (商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開戶銀行: ,賬號: ;與監管專用賬戶綁定的POS機商戶名: ,商戶號: 。
預售許可證、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等信息已在公示欄醒目位置公示。
為防止預售資金被挪用,保障項目完工交付,以及您的個人權益,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包含定金、預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必須全部直接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本劃線內容由購房人在下行抄寫)本人已知曉上述告知內容。
購房人(簽字):
聯系電話:
注:告知單一式貳份,購房人壹份,開發企業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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