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邀請司法局相關領域專家對《漳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作深入解讀,內容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動態清理的規定,省、市涉及民營經濟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的工作通知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要求,我市對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開展了專項排查清理。經梳理,1份文件因不適用需廢止,3份文件因有效期屆滿需宣布失效。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開展涉及民營經濟地方性法規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閩司〔2023〕122號)、《龍巖市司法局關于開展涉及民營經濟地方性法規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龍司〔2023〕29 號)、《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及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開展清理后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過程
2024年2月,根據涉及民營經濟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規定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要求,漳平市司法局根據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排查清理情況,研究起草了《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形成征求意見稿。經線上線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并由相關領導會簽審核后于2024年3月27日由漳平市人民政府印發。
三、主要內容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漳政綜〔2014〕171號)廢止,《漳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漳平市促進交通物流產業加快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辦〔2021〕17號)、《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鋼鐵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規〔2022〕5號)、《漳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漳平市促進交通物流產業加快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辦規〔2023〕6號)等3件宣布失效。
四、適用期限
凡列入廢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依據。


閩公網安備 35088102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