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經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將《漳平市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對照要求,結合單位實際,嚴格抓好落實。
漳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8日
漳平市鄉(鎮)消防委托執法
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深化消防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閩委辦發〔2020〕6號)和《福建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探索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提高基層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
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積極落實推進地方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改革有關要求,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深化消防行政執法改革,結合鄉(鎮)綜合執法機構改革,在全市14個鄉(鎮)開展消防委托執法工作。著力解決鄉(鎮)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權責不一致、執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問題,探索建立起符合基層實際的權責一致、規范運行、精簡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層消防行政執法機制。
二、工作目標
通過委托執法方式,將消防監督檢查權和部分行政處罰權
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行使,推動加強基層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夯實鄉(鎮)火災防控基礎,打通基層消防行政執法“最后一公里”。
三、工作方法
(一)成立領導小組。市政府成立消防行政執法委托工作協調小組,由市分管副市長任組長,成立由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隊、各鄉(鎮)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統一協調解決工作出現的各項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消防救援大隊,主要負責各項具體工作,由市消防救援大隊與鄉(鎮)簽訂《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
(二)定期培訓指導。市消防救援大隊指導受委托鄉(鎮)按要求選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證、有執法工作經歷的人員為鄉(鎮)兼職消防行政執法人員;選配鄉(鎮)消防監督檢查輔助人員。市消防救援大隊要健全鄉(鎮)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崗前培訓考核機制,并采取跟班作業、集中學習考核等方式強化消防業務培訓。
四、工作內容
(一)委托執法機構
市消防救援大隊根據我市消防行政執法實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根據市政府統一部署,細化明確委托消防執法事項,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委托鄉(鎮))以市消防救援大隊名義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行使相關消防監督
執法職權。
(二)受委托執法主體
受委托鄉(鎮)結合本區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健全消防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工作制度,明確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歸口單位及職責,配齊必要辦公設施。選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證、有執法工作經歷的人員為鄉(鎮)兼職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受委托鄉(鎮)選配的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須經市消防救援大隊培訓,并通過考試,方可履行相應的消防監督執法職權。
(三)委托執法權限
1.監督檢查權。受委托鄉(鎮)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本區域內對除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的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民住宅區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按照委托權限范圍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
2.部分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由鄉(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見附件1)。
受委托鄉(鎮)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權或者委托權限范圍的,應當將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移交消防救援大隊。
(四)委托執法方式
市消防救援大隊應當與受委托鄉(鎮)簽訂《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示范文本見附件2),明確委托執法的具體范圍和權限,并自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報送漳平市人民政府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五)委托執法程序
受委托鄉(鎮)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在委托權限范圍內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如實填寫《鄉(鎮)消防安全檢查記錄》(示范文本見附件4),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對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受委托鄉(鎮)應當指派消防行政執法人員辦理,并以消防救援大隊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依法給予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罰,辦案人員應當場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鄉(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可針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形,進行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依法應給予一般程序行政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在報受委托鄉(鎮)負責人同意、經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在檢查起三個工作日內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開展調查詢問,參照《福建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擬定《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經市消防救援大隊法制審核后,由受委托鄉(鎮)負責人審批后作出,并加蓋消防委托執法專用章。相關行政罰款收入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統一上繳國庫。罰款由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受委托鄉(鎮)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六)委托執法責任
市消防救援大隊對受委托鄉(鎮)的消防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執法監督。受委托鄉(鎮)消防行政執法行為存在過錯、情節嚴重的,縣級消防部門可以解除行政執法委托協議。受委托鄉(鎮)超越委托權限范圍行使行政執法職權,或將受委托行政執法職權再次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鄉(鎮)自行承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是落實《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福建省深化消防執法改革實施辦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規范和加強城鄉消防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各鄉(鎮)要根據現行的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現狀,認真做好本區域消防委托執法工作,要將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委托執法事項、權責落實到位。
(二)加強培訓指導。市消防救援大隊要扎實開展鄉(鎮)
監督員掛點和文員派駐工作,定期開展業務指導和工作督查,建立鄉(鎮)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崗前培訓考核機制,采取跟班作業、集中學習考核等方式強化業務培訓,切實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檢查力度。受委托鄉(鎮)要全面履行消防監管職責,加大檢查力度,建立常態化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機制,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和農業收獲季節要開展針對性防火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鄉(鎮)消防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場督促整改,對委托權限內的行為依法查處;對超出法定職權以及被委托權限的行為,移交市消防救援大隊依法處理。
(四)加強執法監督。市消防救援大隊要牽頭制定出臺鄉(鎮)消防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并開展行之有效的執法監督活動,及時發現并糾正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過錯。受委托鄉(鎮)要建立行政執法檢查、執法公開、違法投訴舉報、案件報告以及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受委托鄉(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開展的所有消防行政執法行為,必須使用執法記錄儀全程錄像,相關視頻資料應存檔備查。消防救援大隊要加強對受委托的鄉鎮的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執法程序的合法性、處罰依據以及行政執法文書應用正確性等行政執法工作實施監督,案件辦理完畢后30日內歸檔備查。
(五)開展聯合執法。市消防救援大隊要積極探索綜合
執法機制,健全執法信息共享、執法聯席會議、案件移送管轄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優勢互補的執法聯動保障體系,打通基層消防執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維護社會消防安全穩定。
附件:1.委托鄉(鎮)行使的消防行政處罰權限
2.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示范文本)
3.委托鄉(鎮)消防行政執法程序
4.鄉(鎮)消防安全檢查記錄(示范文本)
5.鄉(鎮)火災隱患或消防違法行為移交表
6.鄉(鎮)消防執法臺賬統計表
附件1
委托鄉(鎮)行使的消防行政處罰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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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行政機關 |
受委托行政 機關 |
委托執法事項及法律法規依據 (〔〕內有關權限不屬于委托行政執法范圍) |
委托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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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 平 市 消 防 救 援 大 隊 |
鄉
鎮
人
民
政
府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 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及《福建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對個人給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給予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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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建筑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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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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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附件2
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
(示范文本)
委托單位: (行政機關全稱)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單位: 縣(市、區) 鄉(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為了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消防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的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福建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規定,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執法范圍
負責本鄉(鎮)行政區域內對除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的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民住宅區和個人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
二、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縣級消防部門的名義對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監督檢查權。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
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監督檢查權。對消防安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單位和個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違法單位和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處罰權。根據《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下列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市消防救援大隊的名義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建筑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六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規定。
三、委托執法職責
(一)委托單位職責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托單位因違法導致案件錯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單位承擔,委托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根據受委托人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償;
3.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協議;
4.委托單位應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開展執法資格及業務技能培訓,并為其辦理消防監督執法資格證;
5.委托單位為受委托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及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表格;
6.委托單位將部分行政執法權委托給受委托單位后,委托單位應當承擔受委托單位在履行委托行政執法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實際費用。
(二)受委托單位職責
1.受委托單位只能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托單位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3.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單位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4.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5.嚴格按照委托執法的有關規定,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6.建立相關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和行政執法相關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單位報送委托行政執法報表,
定期匯報執法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8.及時向委托單位書面報告在委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9.受委托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亂施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
四、委托期限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單位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委托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書一式三份,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另一份送 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委托單位(蓋章) 受委托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委托鄉(鎮)消防行政執法流程圖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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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消防安全檢查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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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202X]第000X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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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查單位 (場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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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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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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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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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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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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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層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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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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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結構 |
□框架 □磚混 □磚木 □木結構 □鋼結構 □簡易搭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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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在 的 主 要 安 全 隱 患 情 況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1、是否屬于“三合一”場所:□是 □否 □不涉及 2、消防安全制度: □有 □無 □不全 3、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開展 □未組織開展 4、防火檢查: □組織開展 □未組織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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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 |
1、消防車通道:□無 □暢通 □被堵塞、占用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堵塞 □鎖閉 □電動車停放 3、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完好有效 □損壞 □缺少 4、防火門:□正常 □常閉式防火門常開 □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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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 |
1、電氣線路使用情況:□私拉亂接 □正常 □不涉及 2、滅火器配置情況:□已配置且保持完好有效 □未配置 □配置不足 3、室內消火栓使用情況:□有水 □無水 □不涉及 4、可燃易燃材料使用情況:□無 □使用聚氨酯泡沫 □使用泡沫夾芯彩鋼板 □大量使用塑料綠植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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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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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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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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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查單位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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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鄉(鎮)火災隱患或消防違法行為移交表
鄉(鎮)名稱(蓋章) 編號:XX〔 〕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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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查單位(場所)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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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場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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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 及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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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場所)存在 火災隱患或違法 行為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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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檢查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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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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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隱患或違法 行為移交情況 |
鄉(鎮)移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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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門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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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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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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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用于鄉(鎮)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或違法行為不屬于
委托范圍,需移交區消防救援大隊時所用;
2.此表一式二份,鄉(鎮)、消防部門各存一份。
附件6
鄉(鎮)消防執法臺賬統計表
2021年度***鄉(鎮)消防安全檢查情況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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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類型 |
日期 |
檢查單位(場所)名稱 |
文書編號 |
檢查人員 |
檢查結果 |
責令改正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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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檢查□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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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
□立即改正□限期改正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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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檢查□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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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
□立即改正□限期改正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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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查□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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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
□立即改正□限期改正 □不涉及 |
填寫要求:①被檢查單位應填寫全稱;②日期均注明“*月*日”,跨下一年度的標注為“200*年*月*日”;③編號均從“1”號開始,沒有填發相應法律文書的,在編號欄用“-”標注;④復查結果填寫為“合格”或“不合格”;⑤本臺帳使用A4紙橫向編排。
2021年度***鄉(鎮)消防行政處罰案件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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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被處罰單位(人) |
案 由 |
決定書文號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執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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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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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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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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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要求:本臺帳使用A4紙橫向編排。


閩公網安備 35088102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