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奇和洞遺址保護條例
(2021年7月22日龍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奇和洞遺址,傳承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奇和洞遺址保護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奇和洞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奇和洞遺址,是指位于漳平市象湖鎮灶頭村,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舊石器時代晚期向新石器時代早期過渡的史前洞穴遺跡,具體范圍由奇和洞遺址保護規劃確定并公告。
第四條
奇和洞遺址的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五條
龍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對奇和洞遺址保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漳平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奇和洞遺址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漳平市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做好奇和洞遺址保護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漳平市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象湖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遺址保護的相關職責。
灶頭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漳平市人民政府奇和洞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奇和洞遺址保護規劃的具體實施;
(二)保護遺址安全和環境風貌,防火防盜、治理水患、加固危巖,防范水蝕風化等災害發生;
(三)監測、維護古人類生產生活區域的文物本體;
(四)依法展示出土文物和有關資料,開展學術研究和科普宣傳教育,建立遺址信息數據庫,向社會提供遺址信息展示服務;
(五)開展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破壞遺址及其環境風貌的行為;
(六)依法配合遺址的考古發掘,會同有關部門對遺址內考古發掘活動進行監督;
(七)其他與遺址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奇和洞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嚴格遵守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奇和洞遺址保護規劃。
漳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旅游發展規劃等,涉及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應當符合奇和洞遺址保護規劃,不得破壞遺址周邊的環境風貌。
第八條
奇和洞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界線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由漳平市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設立界樁。
第九條
在奇和洞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文物;
(二)涂污、損壞以及擅自移動、拆除保護標志和界樁等遺址保護設施;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
(四)燃放煙花爆竹;
(五)采礦、毀林;
(六)開窯、挖山、打井、挖塘、建墳;
(七)畜禽養殖;
(八)野炊,焚燒祭祀品、樹葉、荒草等;
(九)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垃圾;
(十)其他有損遺址保護的行為。
第十條
對奇和洞遺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調查、勘探和發掘。
第十一條
在奇和洞遺址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符合奇和洞遺址保護規劃并經依法批準的除外。
在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所建工程的體量、風格、高度、色彩等應當與遺址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遺址環境風貌。
第十二條
在奇和洞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化石或者其他文化遺存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保護現場,并向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報告,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到達現場,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應當交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第十三條
在奇和洞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遺址及其環境風貌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遺址安全及其環境風貌的活動。
第十四條
漳平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奇和洞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遺址保護需要,按照不破壞遺址本體、保護地形地貌、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組織實施遺址生態環境修復,恢復植被,清理棄石棄渣,維護遺址自然風貌。
第十五條
漳平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對奇和洞遺址本體及其周邊進行地質環境調查和分析,按照奇和洞遺址保護規劃開展防洪防汛和地質災害防治,治理崩塌、滑坡、沉陷等隱患,確保遺址安全。
第十六條
漳平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奇和洞遺址保護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并在發生危及遺址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或者發現遺址存在安全隱患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十七條
奇和洞遺址的展示與合理利用應當符合奇和洞遺址保護規劃,嚴格遵守最小干預的原則,防止對遺址本體及其環境造成破壞。
第十八條
奇和洞遺址的旅游開發,應當在符合奇和洞遺址保護規劃的前提下,挖掘遺址文化內涵,突出特色,促進遺址保護和文化旅游融合發展。
第十九條
奇和洞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奇和洞遺址保護規劃,遵循有利于遺址保護、展示與利用的原則,注重保護、收藏、科研、參觀、宣傳、教育等功能的發揮。
第二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利用奇和洞遺址作為場景拍攝電影、電視和其他音像資料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拍攝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確保遺址安全。
第二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文物)、教育等主管部門和奇和洞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做好遺址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媒體應當加強遺址保護的宣傳,發布公益廣告,增強社會公眾的遺址保護意識。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奇和洞遺址的義務,有權對危及、損害遺址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
鼓勵社會各界、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等方式參與奇和洞遺址保護。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奇和洞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捐贈與奇和洞遺址有關的資料、實物。
第二十三條
因政府進行奇和洞遺址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四條
在奇和洞遺址保護范圍內實施禁止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八項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奇和洞遺址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奇和洞遺址保護管理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遺址保護管理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奇和洞遺址保護規劃實施遺址保護;
(二)將遺址保護經費挪作他用;
(三)未采取保護措施導致遺址及其環境風貌遭受破壞;
(四)未履行保護職責造成文物被盜或者損壞;
(五)未制止與遺址保護、利用無關的建設活動;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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