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100-0200-2026-00004
- 備注/文號:漳政規〔2026〕2號
- 發布機構:漳平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22
- 有 效 性:有效
- 內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動態調整賦予鄉鎮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執法事項決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福建省司法廳辦公室關于轉發〈司法行政部門做好編制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
相關工作指引〉的通知》(閩司辦〔2025〕7號)《福建省司法廳 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6年)的通知》(閩司〔2025〕15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動態調整賦予鄉鎮人民政府的部分行政執法事項。
一、動態調整行政執法事項
根據《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永福鎮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漳政規〔2022〕11號)、漳平市履行職責事項清單的通知(漳委〔2025〕37號-50號)等文件,收回永福、新橋、和平、西園、蘆芝、南洋、溪南、象湖、雙洋、赤水、拱橋、官田、靈地、吾祠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14項(詳見附件1)、繼續賦予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41項(詳見附件2)。
二、做好調整賦權行政執法事項銜接工作
中共漳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市司法局統籌指導收回賦權行政執法事項銜接工作。文件施行之日起,收回賦權行政執法事項由收回市直有關單位實施,鄉鎮人民政府不再行使賦權行政執法事項。收回賦權行政處罰事項已立案但未辦結的案件,鄉鎮應在文件施行之日起7日內移交由有行政執法權的市直單位辦理,已辦結(執行完畢)案件的卷宗由原辦結的鄉鎮人民政府存檔保管。
三、工作要求
(一)市直有關單位要做好相關行政執法事項的收回和承接工作,事項收回后,依法做好相關行政執法事項實施。
?。ǘ└鬣l鎮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相關行政執法事項收回工作。
?。ㄈ┦姓k公室負責督促落實文件相關要求,視情對履職不到位的市直部門、鄉鎮予以通報批評。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永福鎮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漳政規〔202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1.漳平市人民政府收回永福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
行政執法事項目錄14項
2.漳平市人民政府繼續賦予永福等14個鄉鎮人民
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41項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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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漳平市人民政府收回
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1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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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原實施主體 |
實施依據 |
職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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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個體工商戶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于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的處罰 |
漳平市市場監管局 |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永福鎮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漳政規〔2022〕11號。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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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食用農產品類追溯食品生產者上傳虛假信息的處罰 |
漳平市農業農村局 |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永福鎮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漳政規〔2022〕11號。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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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未經批準或未按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永福鎮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漳政規〔2022〕11號。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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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永福鎮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漳政規〔2022〕11號。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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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永福鎮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漳政規〔2022〕11號。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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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永福鎮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漳政規〔2022〕11號。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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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永福鎮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漳政規〔2022〕11號。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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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永福鎮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漳政規〔2022〕11號。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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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在庫區內圍墾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永福鎮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漳政規〔2022〕11號。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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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未經批準在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標志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永福鎮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漳政規〔2022〕11號。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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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未經批準在農村公路上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永福鎮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漳政規〔2022〕11號。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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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擅自利用跨越農村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永福鎮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漳政規〔2022〕11號。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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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占用消防車登高場地的處罰 |
漳平市消防救援大隊 |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永福鎮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漳政規〔2022〕11號。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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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處罰 |
漳平市消防救援大隊 |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永福鎮等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漳政規〔2022〕11號。 |
行政處罰 |
附件2
漳平市人民政府繼續賦予
14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4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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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原實施主體 |
實施依據 |
職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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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小餐飲未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登記證書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處罰 |
漳平市市場監管局 |
《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條。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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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 |
漳平市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
3 |
對直接向農田排放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污廢水的行政處罰 |
漳平市農業農村局 |
《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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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茶葉種植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行政處罰 |
漳平市農業農村局 |
《福建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
5 |
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規載人的行政處罰 |
漳平市農業農村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第三十一條。 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 |
|
6 |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漳平市農業農村局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 |
|
7 |
對炸魚、毒魚、電魚的處罰 |
漳平市農業農村局 |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五十五條。 |
行政處罰 |
|
8 |
對經營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行為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
9 |
對毀壞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標志、設施、器材行為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
10 |
對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行為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
11 |
對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災隱患行為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
12 |
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行為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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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復植被、林業生產條件行為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
14 |
對違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林地毀壞行為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 2.《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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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機動車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行為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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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行為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
17 |
對依法批準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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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條。 2.《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第四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
19 |
對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條。 2.《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
20 |
對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條。 2.《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
21 |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 |
行政處罰 |
|
22 |
對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進行河道采砂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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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時清除砂石棄碴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 |
1.《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2.《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
24 |
對堆放阻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物體,建設妨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行為的處罰 |
漳平市城綜局漳平市農業農村局 |
《農田水利條例》第四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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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擅自占用、挖掘農村公路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
26 |
對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農村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
27 |
對從事違反農村公路安全的作業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款、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
28 |
對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
29 |
對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為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
30 |
對擅自利用農村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六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
31 |
對利用農村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十條 。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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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對涉路工程設施影響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十條 。 |
行政處罰 |
|
33 |
對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從事經營性車輛加水或者填塞公路邊溝行為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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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農村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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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對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一條。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 3.《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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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對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一條。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 3.《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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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對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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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對利用農村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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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對造成農村公路損壞未報告的處罰 |
漳平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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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處罰 |
漳平市消防救援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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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對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處罰 |
漳平市消防救援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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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35088102000006


